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515337,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宏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约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5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四川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3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廖家强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