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香山塔。
被执行人: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川05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1048.21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四川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321048.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54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