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吉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金吉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032号
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院内应用中心12号(智能厂房102)。
法定代表人贾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