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3643号
原告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珠江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期间也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后本案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昌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与被告珠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诚、黄瑞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项下标的为建筑工程类工程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原告借用被告中航建公司名义与被告珠江公司签订的《南海珠江科技数码城四期两点一线(C、D户型)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本案按无效合同清理结算处理。被告珠江公司已于2016年4月7日确认涉讼工程验收合格,依照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被告珠江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辩解原告无权收取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虽然原、被告未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但被告中航建公司与被告珠江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原告法定代表人作为中航建公司签约代表签名,现中航建公司也同意由原告直接与被告珠江公司进行结算并收款,故本案中被告珠江公司主体适格,本院对其提出非合同相对方故原告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的辩解意见也不予采纳。根据鉴定结论,涉讼工程结算价款为339781.89元,被告珠江公司已支付了200000元,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珠江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139781.89元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一直未进行结算,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0年2月13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航建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并无向被告珠江公司收取该部分工程款,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中航建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中航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2日,被告珠江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告中航建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一份《南海珠江科技数码城四期两点一线(C、D户型)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海珠江科技数码城四期两点一线(C、D户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定额计价(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前一期信息文件价)据实结算,下浮2%作为结算造价;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完工日期为2015年1月2日;合同暂定价276066.13元;乙方提交合格的施工方案及提交开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形象进度完成60%经签证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85%,乙方提供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且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价98%,余下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无息结清,每期进度款扣15%作为工人工资保证金,乙方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文件后甲方在下一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等等。乙方落款处签约代表为原告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7日,被告珠江公司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确认装修等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2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确认就涉讼工程被告珠江公司已向中航建公司支付了200000元,中航建公司将其中的185060元给予了原告。 2020年3月26日,被告中航建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与珠江公司签订的《南海珠江科技数码城四期两点一线(C、D户型)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原告实际施工,该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但未结算,同意由原告与珠江公司进行结算并对双方结算金额予以,确认珠江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由原告收取。 诉讼中,经本院委托鉴定,涉讼工程结算价款为339781.89元。
一、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装修款139781.89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1852.43元(原告已预交2523.32),由原告负担304.43元,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48元并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0.89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鉴定费11894元(原告已预交),因双方均有结算义务,本院酌情确定各负担一半,即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上述付款同期向原告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道春
书记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