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武汉岸二清环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488号
原告***,男,201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原告赵耘帆之父),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成传育(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岸二清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雄,经理。
原告赵耘帆诉被告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岸二清环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岸二清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