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0102民初9332号原告:魏友枝,女。被告: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原告魏友枝诉被告武汉岸一清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魏友枝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魏友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友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