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30990N,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灿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53143506,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成学祥。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59606.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9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17日至18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部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4、2021年9月26日,至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
5、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处已为案外人在经营使用,未发现被执行人。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而终本结案。
7、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宋宇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王济坚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