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0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30990N,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钱灿光。
委托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59518W,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龚军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6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3640.81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7月15日给付5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733640.81元。二、若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就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420元,减半收取15210元,由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605元,由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605元(此款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由孙佳赟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433640.81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执行费26812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6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荣华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