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02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灿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通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