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871号
原告:**聚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办事处黄山三路54号(宏益油棉)沿街房1号楼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4804893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市鹤伴二路6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MB2860901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聚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聚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