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4410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4672。
法定代表人:谭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城南晏公桥状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YHMU8J。
法定代表人:肖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世能,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44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能银行存款48万元。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世能银行存款48万元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