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912号
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宣城市德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经营者:***。
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德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 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