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853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政通路北C8号楼20层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533647135。
法定代表人:史文会。
原告***与被告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万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万峰负担。
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