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631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189Y47,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界首路599号锦华名郡15#楼805室。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