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058号
原告一:***,男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二:***,女,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三:陈凤,女,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四:陈娟,女,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五:***,女,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凤、陈娟、***诉被告***、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陈玉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陈凤、陈娟、***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跃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