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10楼105B室。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