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7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10楼105B室。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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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