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771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