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特501号
申请人: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正奇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君泰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9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不是君泰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仅是帮君泰公司兼职制作标书和投标工作,双方仅存在兼职劳动关系。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建设厅的登记备案信息显示,**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一直在安徽山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与该公司系全日制用工关系,此后**又与多家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并由其他城市的建筑类型的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故仲裁裁决君泰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在君泰公司兼职时陈述其与原先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2019年7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兼职关系,君泰公司与**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君泰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4777.8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称,其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君泰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98号仲裁裁决书:一、君泰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君泰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君泰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94777.83元;三、驳回**关于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君泰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另查明,2018年度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仲裁裁决认定君泰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4777.83元,该数额远超过2018年度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8600元(1550元/月×12个月),故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认定本案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剥夺了君泰公司的诉权,本院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498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丁蔷
书记员俞文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