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晟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禹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4159号
原告:天津东晟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鱼公路56号206-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栋,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126室。
被告:北京东方禹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1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江山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彭媛,执行董事。
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晟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东晟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