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687号
申请人: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彭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一元零一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