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66号
申请人: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江山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46338368(1-1)。
法定代表人:彭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9761.01元(1、账号:25×××36,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冻结金额500000元;2、账号:79×××5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冻结金额629761.01元)。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9761.01元(1、账号:25×××36,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冻结金额以500000元为限;2、账号:79×××5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冻结金额以629761.0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