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950号
原告: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江山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46338368。
法定代表人:彭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原告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原告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且原告称已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琳琳
书 记 员 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