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3310号
原告:**,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甘肃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2Q2PM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东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0857984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东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预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