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3民初631号
原告:威海泉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秀山路南、登云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蓝创大厦11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泉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泉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泉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泉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