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9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民族开发区族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5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