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宝力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渤海路与308国道路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98674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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