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渤海路与308国道路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98674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