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5127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系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永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P56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3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