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5127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系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永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P56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3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