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P563F。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邀调解员冶好俊主持调解,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