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P563F。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邀调解员冶好俊主持调解,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