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11民初6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年3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被告: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大河家园8号楼8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东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建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