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军,系甘肃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文,女,汉族,1997年8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大河家园8号8202。
法定代表人:马东斌,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龙,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上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无号5层027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辉,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上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雒 璇
审判员 冯 诚
审判员 邵云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