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民和***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政综合楼第2幢1**2-2#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大河家园8号楼8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4EH8L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李家店乡坪合村***下社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和***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民和***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22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