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2711号
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马司四村南206国道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万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胜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财产保全费1304元,共计3021元,由原告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齐国强
书 记 员 董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