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700号
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6718468C。
法定代表人:任胜兰,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国贸大厦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用代码:1237070049395336X5。
法定代表人:张延吉,处长。
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丁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