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2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5-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6718468C。
法定代表人:任胜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1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某3,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李某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上诉人山东鼎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宗明
审判员  刘宇宁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