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2333号
原告: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达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