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中交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35-1号
原告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瑞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交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青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交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鑫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晓莉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