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353号
原告: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饶阳县新城区科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边佳,经理。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国,经理。
原告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哲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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