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31号
原告: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新城区科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边佳,经理。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于2011年至2015年间承建多个项目,均有欠款未付,其中有阜城千武线大修工程在景县境内。后因被告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原告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告的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8月29日对部分工程的欠款予以确认,现被告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被受理破产法院批准,且已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裁定移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公司已经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当裁定移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申请本院对该案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于2017年4月1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且已受理。案涉债权发生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前,经过债权申报,属于破产重整债权,系重整计划调整的范畴。重整计划尚未实际执行完毕,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本案原告所诉,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