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洲制冷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五洲制冷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洲制冷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5号,组织机构代码:249663344。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8550-4。
本院在执行南京五洲制冷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2018)赣0191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据本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债权人可依法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