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5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丕强、***、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盛仁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鲁0785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牟长征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