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大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高密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单鸿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尚渤,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高密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泽民,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鑫,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肖恩学,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第三人:林治仁,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泽民、肖恩学、林治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计109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牟明刚
审 判 员 赵洪磊
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