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281号
原告:旭化润泽(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院1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旭化润泽(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旭化润泽(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