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1043号
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滨河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6774010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591593248。
法定代表人:单鸿坤,董事长。
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