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23-1号
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怡新苑小区A号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成年,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系***之妻。
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西路26号。
负责人支和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吉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