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1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怡新苑小区A号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成年,系被告潍坊吉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系***之妻。
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西路26号。
负责人支和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吉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