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89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与被告***系亲属关系。
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01005921N,住址: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7楼;
法定代表人:尚丙启,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裁定驳回,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