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356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96号建工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0100592N。
法定代表人:赵玉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曙,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辉,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