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21民初943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0100592N。
法定代表人:尚丙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