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28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96号建工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尚丙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玉洁